1保養頻次
保養人員負責對停車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實施保養工作,可分為:
周保養:每周應對停車設備使用環境、金屬結構、傳動裝置、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清潔、潤滑、調整。尤其應對安全裝置的工作狀況予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月保養:每月應對停車設備各傳動部件、電氣控制系統和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狀況進行檢查、清潔、潤滑和調整。
季度保養:每季度應對停車設備的主要受力構件及其連接、安全防護裝置、設備外觀與安全標識、警示等,進行檢查、保養,必要時應對電氣控制系統進行功能測試。
年度保養:每年應對停車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檢查和保養,包括電氣接地及絕緣測試等。
2保養內容及技術要求
2.1金屬結構
2.1.1金屬結構局部及整體應連接牢固、穩定可靠,無永久性扭曲變形或焊縫裂紋等現象,加載運行時無明顯變形或異常響聲。
2.1.2高強度螺栓連接應緊固,達到規定的擰緊力矩要求。緊固件平墊片、彈簧墊圈應齊全,螺栓長度應高于螺母,緊固可靠、無松動。
2.1.3金屬結構框架立柱垂直度≤L/1000mm(L為金屬結構框架立柱的長度),梁間平行度≤15mm,框架兩對角線長度差≤10mm,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1.4搬運臺車在承受額定載荷時,其縱向主梁中點的下撓度應≤L/400mm(L為梁的長度)。
2.1.5立柱底板預埋螺栓不應松動或銹蝕。基礎無下沉、開裂等現象,地基周圍應保持清潔。
2.1.6導軌(軌道)直線性良好,無永久變形,接縫均勻平整無明顯凸凹點。
2.2設備部件
2.2.1運動部件應運行平穩,位置準確,無異常響聲,制動靈活、可靠。
2.2.2搬運器停車表面端部與出入口地面接合處的水平距離應≤40mm,垂直高差應≤50mm,前端點與地表面的垂直高差≤50mm。
2.2.3升降臺載車面與搬運臺車載車面的平層誤差應≤15mm。
2.2.4載車板前端點與地表面的間隙水平距離≤40mm,垂直高差應≤50mm,載車板整體應平直、無永久變形,焊接處無裂紋,連接處固定螺栓無松動或脫落。
2.2.5滑輪等應轉動靈活、潤滑良好、固定可靠、無裂痕和缺損、無其他損害鋼絲繩的缺陷。
2.2.6鋼絲繩應有防松、防跳繩裝置,動作可靠、固定牢固,磨損量和變形、斷絲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2.2.7主動鏈輪與從動鏈輪的輪齒幾何中心平面應重合,其偏移量不得超過設計要求。
2.2.8鏈條張緊度良好,無銹蝕、無裂紋、無扭曲變形、過盈配合處無松動等缺陷。
2.2.9鏈條、鏈輪嚙合良好,防脫鏈裝置安全可靠。
2.2.10轉向裝置固定可靠、轉動靈活、潤滑良好、定位準確。
2.2.11電機座連接牢固,無異常變形。
2.2.12電機運轉正常,無異常響聲或過熱等現象。
2.2.13橫移框連接牢固,運行無明顯扭曲變形。
2.2.14傳動輪與導軌(軌道)接觸良好,無打滑、卡阻、脫軌等現象。
2.2.15聯軸器的螺栓不得有松動、缺損;聯軸器的鍵應配合緊密,不得松動;齒輪聯軸器和十字滑塊聯軸器要定期潤滑。
2.2.16載車板整體平整、運行平穩、制動可靠、定位準確。相鄰載車板應保持平行,運行速度一致,無相互碰撞現象。
2.2.17制動摩擦墊片應有自補償能力,磨損量應符合相關標準。
2.2.18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應無油污、裂紋、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制動器底座連接牢固,制動彈簧無塑性變形。
2.3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
2.3.1緊急停止開關
緊急停止開關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迅速切斷動力回路總電源,使停車設備立即停止運轉,但不應切斷電源插座、照明、通風、消防和警報的電源。緊急停止開關的復位應是非自動復位,復位不得觸發或重新啟動任何危險狀況。
2.3.2防止超限運行裝置
升降限位開關出現故障時,防止超限運行裝置應使設備停止工作。
2.3.3汽車長、寬、高限制裝置
超過適停汽車尺寸時,設備不得動作并應報警。
2.3.4阻車裝置
汽車車輪停止的位置處應設置阻車裝置,其高度不應低于25mm且應無永久變形。
2.3.5人車誤入檢測裝置
設備運行過程中,如有其他汽車或人員進入時,應使設備立即停止運行。
2.3.6汽車位置的檢測裝置
汽車未停在搬運器或載車板上的正確位置時,設備應不能運行。
2.3.7出入口門(柵欄門)聯鎖保護裝置
搬運器沒有停放到準確位置時,車位出入口門等應不能開啟,若門處于開啟狀態時,搬運器應不能運行。
2.3.8自動門防夾裝置
防夾裝置應動作安全可靠。
2.3.9防重疊自動檢測裝置
車位狀況(有無汽車)檢測準確,動作應安全可靠。
2.3.10防墜落裝置
搬運器(或載車板)運行到位后,若出現意外,防墜落裝置必須保證搬運器(或載車板)不墜落。
2.3.11警示裝置
停車設備運轉時,警示裝置應起作用。
2.3.12軌道端部止擋裝置
水平運行軌道端部止擋裝置應能承受運行機構在額定工況下運行產生的沖擊,應無永久變形或缺陷。
2.3.13緩沖器
緩沖器應完好無損壞,安全可靠。
2.3.14松繩(鏈)檢測裝置或載車板傾斜檢測裝置
載車板(搬運器)運動過程中發生松繩(鏈)情況或載車板傾斜時,應能使設備立即停止運行。
2.3.15安全鉗
搬運器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甚至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應能夾緊導軌使裝有額定載荷的搬運器制動停止并保持靜止狀態。
2.3.16限速器
限速器的動作點應調校在額定速度的115%。
2.3.17緊急聯絡裝置
發生停電、設備故障等緊急情況時,應能與外部聯絡。
2.3.18運轉限制裝置
人員未出設備,設備不得啟動。
2.3.19控制聯鎖功能
停車設備的汽車存取可由幾個控制點分別獨立控制時,這些控制點應相互聯鎖,以使得僅能從所選擇的控制點操作。
2.3.20超載限制器
實際載荷超過額定載荷的95%時,超載限制器應發出報警信號;超過額定載荷的100%~110%時,超載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結構電源。
2.3.21載車板鎖定裝置
意外情況下,應能防止載車板從停車位中滑出。
2.4設備外觀
2.4.1產品銘牌、安全標識、安全防護等設施齊全無損壞。
2.4.2布線管路標牌字跡清晰、內容齊全、安裝牢固。
設備金屬結構表面防護完好。